【儲罐設計】-罐區的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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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更新時間2021-0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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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石油化工企業、石油庫和其他企業附屬油庫都有儲油罐區。它們有許多共同之處,但也并不完全一樣。石油化工企業中的儲罐區比較復雜,按其使用性能可簡單地分為:原料罐區(如原油罐區)、中間原料罐區(如重整原料罐區、潤滑油中間原料鑵區等)、成品罐區、(包括成品組分油和成品油罐,如汽油鑵區、柴油罐區等)、開工用油及污油罐區。另外,石油化工企業生產中所使用的液態化學藥劑儲罐區和各類液體添加劑儲罐區,也都屬于罐區設計的范圍之內。石油庫和企業附屬油庫的儲鑵區,一般儲存一種或幾種成品油,供對外發售或內部直接使用。這些罐區的設計一般都要符合下列要求:
1.罐區的分組應充分滿足全廠總工藝流程(或石油庫總エ藝流程)和全廠(庫)總平面布置的要求,還應按《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 50160-2008)、《石油庫設計規范》(GB 50074-2014)和《石油化工儲運系統罐區設計規范》(SH/T 3007-2017)有關規定及其修訂、補充規定執行。カ求做到符合生產要求、安全可靠、充分利用地形及地質條件、減少投資;
2.儲區一般應單獨成區布置。但可與相關的油泵房布置在同一街區內,以便縮短儲罐與泵房之間的管線長度、減少管線的摩阻損失,有利于泵的抽吸。也有利于罐區的控制儀表電纜就近引至控制室(操作人員值班室、罐區儀表控制室一般是與泵房組成一個建筑物),對操作人員的巡回檢查、操作也比較方便;
3.冷凍或非冷凍液化石油氣球罐應設置在通風性和排泄性良好的地區。
4.在裝置正常生產過程中,不直接參加工藝過程,但又需要緊靠裝置設置的某些原料或成品等裝置儲罐,當其中總容積:
液化烴儲罐不大于100M3、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儲罐不大于1000M3時,其與設備、建筑物的防火間距應按《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 50160-2008)中的表4.2.1規定執行。
液化烴儲鑵大于100M且小于300M3、可燃液體儲鑵大于1000M3且小于3000M3、可燃氣體儲罐大于1000且小于5000M3時,可在裝置附近集中布置,其與裝置的防火間距應按《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 50160-2008)中的表4.2.28規定執行。
5.確定儲鑵區的基礎面標高時,應充分滿足與之相關的泵房內泵的凈吸入頭的要求;
6.球罐低點至地面的高度,至少需要1.5M才能保持球罐周圍良好的通風性。對于底部出口的球罐,此高度必須和泵的凈正吸入壓頭(NPSH)一起考慮再做決定。
7.原料罐區和中間原料罐區的位置,應盡量靠近與之相關的生產裝置,且罐區設計地面標高應盡量高于或等于生產裝置內的設計地面標高。以便使罐區至生產裝置原料泵的入口管線盡量縮短、減少摩阻損失,并保證裝置的原料泵有足夠的凈吸入頭,以免抽空,保證生產裝置安全可靠地連續生產。盡可能地避免在生產裝置外設置生產裝置的原料泵。
8.成品罐區的位置,應盡量靠近裝油設施。如果是輸油管線外運時,則成品鑵區應盡量靠近外輸管線的首站,以便及時滿足成品外運的要求。
9.化學藥劑儲罐區,宜靠近卸車設施布置,并應與化學藥劑輸轉泵房布置在一個區域內。若化學藥劑為汽車罐車運輸進廠、則化學藥劑儲罐區、泵房、卸車可布置在一個區域內。如堿液、酸、氨等;
10.添加劑類罐區;宜靠近使用添加劑的設施布置,如潤滑油用添加劑等;
11.罐區內儲罐的外壁與靠近罐區的建筑及構筑物外墻之間的距離見《石油化工裝置布置設計導則及消防法規規定》中的表2.1.3之規定所列數值和《石油庫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
12.開工用油及污油罐區,宜布置在可以處理污油的生產裝置附近,如常壓蒸餾裝置和催化裝置等,以便將回收的污油集中后及時處理再生。
13.石油化工企業和多數石油庫及其他企業附屬油庫,均采用地上鋼制儲罐,它與地下、半地下鋼罐比較,具有占地面積少,投資少、施工方便、操作及維修也方便靈活等優點;
14.地上式儲罐不能與半地下式、地下式儲罐布置在同一組內。
15.有毒液體的儲罐不能與無毒性液體儲罐布置在同一組內。
16.腐蝕性較強液體的儲罐不宜與其他液體儲罐布置在同一組內。
17.單排布置的儲罐,當平臺單獨布置時,宜中心線對齊。當平臺聯合布置時,宜切線布置;
18.沿管廊布置的儲罐,如管廊上方無設備,可布置在管廊兩側。如管廊上方有設備,應布置在管廊一側;
19.儲罐宜在靠近管廊一側布管,另一側設置檢修場地或通道;
20.同一罐區,儲存粘度較大介質的儲罐及蕊氣壓較高的介質儲罐,應盡量地布置在罐區距相關泵房較近的一端,以盡量滿足泵吸入條件的要求。
21.罐區中有重油掃線罐時,應將重油掃線罐布置在重油管線末端,以便能將重油管線吹擔千凈。并使罐區保持整潔,方便罐區的操作和使用。
22.儲罐的進出油管徑較大或連接管線較多的儲罐,盡可能地布置在罐區管線進出ロ處,以縮短管線長度,減少投資。
23.罐區中兩排儲罐之間若有管線連接時,兩排之間相對應的兩個儲罐的中心線可錯開0.5-1.0M布置,以滿足管線安裝要求,且避免支管線與主管線出現十字形連接。
24.儲罐基礎頂面(中心)標高,應該高于罐區內設計地面標高,其高差不應小于0.5M,且應同時滿足罐前支管線安裝尺寸的需要,還應滿足與之相關的泵吸入高度的要求。液化烴儲罐的罐底標高應根據與之相關的泵吸入高度的要求經計算確定。
25.一個罐組內的兩排儲罐之間往往是布置罐區管線帶及與罐相接的支管線的地方。所以,兩排儲罐之間的凈距,還應該同時滿足管線帶及支管線安裝尺寸的要求。
26.罐區的污水排放管線及操作人員巡回檢查道路,一般也是考慮布置在兩排儲罐之間,亦應給予所需要的占地面積。
27.對于儲存有含酸堿物料的儲罐、其周圍應設有洗眼器及安全噴淋等防護設施。
28.儲罐的放凈口及泵入口附近的排污,應與地下管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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罐區布置
2.1罐區布置
罐區布置時,儲罐應成組布置;儲罐區可由1個罐組或2個及2個以上罐組組成;如圖所示。
2.2可燃液體的地上儲罐的布置
可燃液體的地上儲罐的布置應按照下列要求:
1.在同一罐組內,應該布置火災危險性類別相同或相近的儲罐;
2.沸溢性液體的儲罐不能與非沸溢性液體的儲罐布置在同一組內;
3.液化烴的儲罐不能與可燃液體儲罐布置在同一組內;
4.一個罐組內儲罐的總容積及儲罐個數,應按下列要求確定;
固定頂儲罐組的總容積,不應大于120,000M3
浮頂罐或內浮頂罐組的總容積,不應大于600,00M3
罐組內單罐容積大于或等于10,000M3的儲罐個數不應多于12座;單罐容積小于10,000M3儲罐個數不應多于16座;但單罐容積小于1000M3儲罐,以及丙B類液體儲罐個數可不受此限制。
5.罐組內相鄰可燃液體地上儲罐的防火間距應按《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表5.2.7去執行
6.罐組內的儲罐,不應超過兩排;但單罐容積小于或等于1000的丙B類的儲罐,可布置成多于兩排,但不能超過四排(潤滑油儲罐的單罐容積可不受此限制)
7.兩排立式儲罐的罐壁之間凈距,應符合《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中表5.2.7的規定,且不應小于5M;兩排臥式儲罐的罐壁之間的凈距,不應小于3M
8.事故存液池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設有事故存液池的儲罐組四周,必須設有導液溝,以便儲罐溢漏液體能順利地流出罐紐并流入存液池內;
事故存液池池邊距儲罐罐壁的凈距,應不小于30M;
事故存液池和導液溝距明火地點不應小于30M
事故存液池應有排水措施事故存液池的容積,應符合《石油化エ企業設計防火規范》中第5.2.11條的規定
2.3液化烴、可燃氣體、助然氣體的地上儲罐的布置
1.液化烴儲罐、可燃氣體儲罐和助燃氣體儲鑵,應分別成組布置;
2.液化烴儲罐成組布置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全壓力式或全冷凍式罐組內的儲罐不應超兩排;罐組周國應設環形消防車道。
每組全壓カ式儲罐的個數不應多于12個;全冷凍式儲罐的個數不應多于2個。
不同儲存方式的儲罐不得布置在一個罐組.
3.液化烴、可燃氣體、助燃氣體的罐組內,其防火間距應不小于《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中表5.3.3的規定.
4.兩排臥式儲罐的罐壁之間的凈距,不應小于3M.
5.相鄰液化烴罐紐儲罐的罐壁之間凈距,不應小于16M.
6.在可燃氣體、助燃氣體、液化烴和可燃液體的罐組內,不因布置與其無關的管線.
7.液化烴類的儲罐區,應該布置在通風良好的地區,盡量避免布置在窩風的山溝或凹地區內。因液化烴在常溫常壓下的氣體相對密度比空氣大,泄漏出的液化烴氣化后會沉積在罐區的地面上,通風不好,很難擴散極有可能達到爆炸極限的濃度,危險性很大.